一行政机关单位被罚30万元负责人被罚3万元

2024-05-10 10:51:58

  不遵守法律、行政不尊重司法权威,机关必将受到法律的单位严惩。一行政机关未依法协助法院执行,被罚明知首先冻结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工保证金的负责罚万法院是雅安中院,在未经其许可的人被情况下,将该冻结款项支付给轮候冻结的行政法院。

  因未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机关雅安中院依法对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副主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唐某分别罚款30万元和3万元。被罚近日,负责罚万上述罚款决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维持。人被

  案件回放?行政

  未经首冻结法院允许,将已冻结的机关100万元转给轮候冻结法院

  原来,雅安中院在执行丁某、单位胡某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查明该公司在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民工保证金100万元。

  雅安中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重庆市某区建委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民工保证金,并明确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未经雅安中院许可不得支付。重庆市某区建委将协助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工作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唐某处理。

  2018年2月6日,在另一案件中,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区建委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提取该公司民工保证金100万元,该建委财务工作人员请示唐某,唐某同意支付。同日,该建委以退民工保证金的方式将应协助雅安中院冻结的100万元转账支付给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依法对该区建委罚款30万元,对其负责人罚款3万元

  该区建委作为协助冻结义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协助冻结的法定义务,作为某区建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为首先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法院,但在未经雅安中院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款支付给轮候冻结法院,其行为妨碍了雅安中院民事执行。

  雅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规定,作出对某区建委罚款30万元,对其责任人唐某罚款3万元的决定。

  某区建委和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区建委和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提升法律意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该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在本案中,雅安中院作为首先冻结法院,负责处分该冻结款项。在未解冻前,按照法律规定,轮候冻结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轮候冻结法院对这笔款项无处分权。

  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应依法履行首先冻结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如果像本案这样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将冻结款项转给轮候冻结法院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官表示,这一案例警醒着相关行政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解决执行难,不仅是法院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官表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要提高协助单位相关人员的法治素养,依法履行其职责。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依法履行法院协助义务,如不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法院依法通过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法院向不依法协助执行的单位作出罚款决定,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司法尊严,也让社会公众知晓不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